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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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 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邹城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与被告薄**、杨**于2010年6月2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薄**、杨**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借款本金141551.18元,并支付利息1503.48元、罚息及复利34.96元(截止到2020年12月9日),及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 三、被告薄**、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对位于邹城市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五、被告邹城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0000000元内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薄**、杨**追偿。 六、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对上述二、三项在其管理的财产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被告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承担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有权向被告薄**、杨**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薄**、杨**、山东银联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邹城市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