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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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丘华涛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谭**赔偿原告刘**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38374.54元; 二、被告安丘华涛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9767.79元; 三、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刘**负担2162元,被告谭**负担1470元,被告安丘华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9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