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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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方正县绿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吕延秋、贾红梅给付原告杨**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0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0年2月10日起给付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方正县绿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洪军、吕**、祖**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财产保全费3,520.00元,由被告吕延秋、贾红梅、方正县绿野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洪军、吕**、祖**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