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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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26559.65元(截止2020年12月21日),2020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随本付清; 二、崔**、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崔**、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2元,公告费600元,由李华、崔**、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