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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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川东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从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位于白银市平川区长征东路53号房屋编号为SA5、SB4、SB5的房屋中腾退; 二、平川东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房屋租金248937.82元(1500316.32元-1201378.5元-50000元)、违约金1223.04元; 三、平川东顺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代交的暖气费26526.8元; 四、驳回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50元,甘肃能源化工职业学院负担18800元,平川东顺医院负担5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