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马**、马**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146.85元(截至2021年8月18日),合计45146.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马**承担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前的利息(按年逾期利率7.2%计算);

三、被告马**、马**对被告马**、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马**、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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