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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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马**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146.85元(截至2021年8月18日),合计45146.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马**、马**承担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前的利息(按年逾期利率7.2%计算); 三、被告马**、马**对被告马**、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马**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马**、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