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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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联合信任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鼎昱电器有限公司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鼎昱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淘宝网店使用“荣事达”字样进行宣传; 二、被告宁波鼎昱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含维权费用); 三、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荣事达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惠而浦(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宁波鼎昱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