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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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伟杰、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偿还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路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截止2021年2月21日止的利息9569744.08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马伟杰、王**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则变卖、拍卖被告马伟杰所有的房权证号为兰房权证(城关区)字第3××7号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建筑面积326.58㎡的房屋,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路支行对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宁路支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5631.5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631.51元,由被告马伟杰、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