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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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卓融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99年海南法院冻结股权)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故本案为涉台港澳民事纠纷,参照涉外民事案件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归口办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被告广州鹏城房产有限公司系本院(2018)粤01破47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卓融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下,未达到本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实施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又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据此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又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移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又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 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辖268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又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