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明升船务有限公司
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平潭鑫福源海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鑫福源海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403500元及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0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潭鑫福源海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0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3元,由被告烟海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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