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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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龙岗区嘉豪常红家具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豪常红家具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郑**货款32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豪常红家具店负担。原告已预交的人民币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嘉豪常红家具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