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开发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10005%计算);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险费4200元、律师服务费25530元; 三、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樱花小区19号楼1-2-3号、19号楼1-5-3号、19号楼3-2-1号、19号楼2-7-1、19号楼2-8-2号、20号楼1-1、24号楼3-4-1号、24号楼地下室和位于大连开发区19号小区证号为大开国用(2004)字第××号土地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622元,由原告大连金普新区恒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22元、由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