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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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朔县五十七度湘餐饮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朔县五十七度湘餐饮店应给付原告戴**货款42,787元。 二、驳回原告戴**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71元,由被告阳朔县五十七度湘餐饮店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1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