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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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海文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建三江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世海、孙秀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海文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欠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王世海、孙秀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海文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田**从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王世海、孙秀英、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海文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