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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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乾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乾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726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1元,由被告大连乾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16元,原告***负担695元,被告大连乾益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予以信用惩戒、罚款、拘留。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