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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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建明、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借款本金59789.4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至2020年6月17日相应借款利息为4007.9元,从2020年6月18日起相应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9789.45元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分段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建明、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律师费3200元; 三、被告黄建明、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城瑶族自治县支行公告费260元; 四、被告卢**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承担责任的部分向被告黄建明、卢**追偿。 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被告黄建明、卢**、卢**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判决书确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