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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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支付货款8620元; 二、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黄**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931. 86元; 三、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 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黄**负担41元,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负担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凭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覃相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 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 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黄**,男,48岁,1972年7月2日,地址:广西隆安县那桐村拉也屯112 号,联系方式:137××××7051 被告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隆安县华侨管理区富侨大道15号,联系方式:18677165067、0771-5592921。 法定代表人郑道明。黄**诉 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杨阳、黄凭(独任审判),公开( 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 终结。 原告 黄**诉称,。 被告 广西合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 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