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锦源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林元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
| 法院 |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眉山市彭山区锦源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订金10万元; 二、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同时给付原告眉山市彭山区锦源水利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被告四川省金堂水电设备制造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