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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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在交强险残疾死亡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转账至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连江琯头支行账号:62×××60)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5398.81元; 三、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14382.69元; 四、上述二、三项赔偿款相抵扣,***实际还应赔偿***、***331016.12元(345398.81-14382.69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转账至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连江琯头支行账号:62×××60)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531.13元,由原告负担2403.13元,被告***负担540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公司负担17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3.77元,由反诉原告***负担204.77元,反诉被告***、***负担139元。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