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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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法院 | 安达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经**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369.88元; 二、经**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贷款利息(以7,369.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 三、经**给付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330.00元; 四、经**实际清偿上述款项时,扣除《活动减免协议》中应减免的金额208.2元。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