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车库纠纷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将被继承人李方明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6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二、将被继承人李方明、莫*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0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三、将被继承人李方明、莫*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9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四、将被继承人李方明、莫*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5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五、将被继承人李方明、莫*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让胡路区字第N××4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六、将案外人邓宝君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车库(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七、将案外人邓宝君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车库(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八、将案外人邓宝君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车库(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九、将案外人王晓燕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防商住楼)3-201室(不动产权证号:黑(2017)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十、将案外人邓翃睿名下位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1层)(不动产权证号:黑(2020)不动产权第0××2号)的房屋产权手续予以查封,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庆市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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