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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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资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元宏投资有限公司、李**、平乐鼎翔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鼎诚置业有限公司、金**、方**银行存款524610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动产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