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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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617号 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梅,经理。 被告:***,住***。 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文光,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赵建平,经理。 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东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嘉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立君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勇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