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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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鑫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0842.90元及利息8035.57元(利息按年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后利息以60842.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 二、宁夏鑫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2.00元,减半收取2366.00元,由被告马**、宁夏鑫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2.00元,原告杨凌晨龙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