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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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广西真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稷山县鑫凯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广西真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王**、被告稷山县鑫凯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西真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57315.24元; 三、驳回原告广西真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99元(原告广西真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真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697元,由被告王**、被告稷山县鑫凯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9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21××××14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