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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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付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含二次手术)、护理费(含二次手术)、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 二、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付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000元; 三、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9728.24元,其中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为***垫付医疗费38937.43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将该款38937.43元直接打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处账户(户名: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开户行:齐鲁银行杆石桥支行;账号:11732***); 四、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含二次手术)、护理费(含二次手术)、交通费共计106875.71元; 五、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付限额内赔偿***车辆损失2520元; 六、限长春顺元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鉴定费1638元、救援费3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七、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678元,减半收取2839元,由***负担284元,长春顺元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负担255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长春顺元物流有限公司桦甸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