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分公司
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共计86563.70元。

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周**负担268元,由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负担120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负担120元、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分公司负担120元(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该三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诉讼中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分公司各负担400元(鉴定费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已预交,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和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绵阳游仙区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各支付400元给被告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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