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陈*、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1年6月30日,尚欠罚息97989.97元、复利2718.07元,合计100708.04元;自2021年7月1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罚息为基数,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付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陈*、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元; 三、如果被告陈*、陶**未在上述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四川天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陈*、陶**提供的抵押财产【位于天全县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天全房权证始阳镇字第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天国用(2015)第5××3号】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46元,由被告陈*、陶**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