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常州市华贵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向原告***赔付146452.52元;被告***赔偿给原告***鉴定费用4336元及非医保用药费用7909.17元;上述各项费用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预付的10100元以及被告***已支付的58459.46元相互抵扣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实际还应支付给***90138.23元,支付给被告***46214.29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0元,常州市华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蒋少伟

人民陪审员  党卫华

人民陪审员  汤 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奚 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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