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市健飞铸造有限公司
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被告徐州市健飞铸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冷水江市华科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0400元,并从2019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60元,减半收取103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徐州市健飞铸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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