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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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 惠州中迪照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204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长期有业务往来,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硅胶产品。2020年8月至2020年11月,被告多次向我司订购有机硅胶产品,我司本着真诚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目的,向被告供应有机硅产品合计金额56204元,双方往来当中约定结算方式为月结30天,但货款金额已逾期,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和相关证据。 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9月、11月份,被告陆续向原告下单购买硅胶产品。原告于2020年8月8日、8月25日、8月27日,9月2日,9月5日、9月10日、9月18日、9月26日,11月21日向被告送货,其中8月份货款29022元,9月份货款19142元,11月份货款7540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被告对2020年11月份货款进行对账,并出具《2020年11月份客户往来对账单》,确认剩余货款金额总额56204元。 裁判的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有机硅胶,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有送货单、对账单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被告欠原告货款56204元,提供《送货单》及《2020年11月份客户往来对账单》佐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根据民事诉讼法有规定,视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620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放弃有关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惠州中迪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56204元给原告广东杰果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空白) |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