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凌*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收益款106838.97元,并以106838.9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凌*支付滞纳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凌*支付滞纳金。

二、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原告已预交2102元,应退还1051元),由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01
发布日期 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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