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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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杨**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收益款59504元,并以59504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滞纳金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宜昌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华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