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 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东顺支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剩余贷款本金2827878.92元及利息389877.25元(截至2019年7月5日,自2019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沈阳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抗辩。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4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电工防爆器材厂有限公司、辽宁东鹰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