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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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借款本金21592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以借款本金215925元为基数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截至2019年4月1日止为120974.6元及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沈阳與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丰田兰德酷路泽4000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與轲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