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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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王*与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3日签订的关于南宁市良庆区银海大道8号隆新花园x号楼xx层xxx号房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王*返还购房款245055元、公共维修基金2387元、更名费43400元; 三、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王*支付逾期交房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金12252元; 四、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68元,由王*负担50元,由南宁市隆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02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