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主文被告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支行返还贷款本金79901.25元,支付截止2021年1月5日的利息2888.98元、罚息10404.12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1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路量对被告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路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聂*追偿。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2130元、保全费952元,共计3082元,由被告聂*、路量共同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