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龙岩正阳通用航空发展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 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的借款本金22,830,000元、利息1,047,174.06元、截至2021年8月3日止的逾期利息166,026.02元、律师费15,000元的债务,被告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二、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的借款本金22,830,000元、利息1,047,174.06元、截至2021年8月3日止的逾期利息166,026.02元、律师费15,000元的债务,被告张红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红艳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的借款本金22,830,000元、利息1,047,174.06元、截至2021年8月3日止的逾期利息166,026.02元、律师费15,000元的债务,被告邹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邹建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四、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的借款本金22,830,000元、利息1,047,174.06元、截至2021年8月3日止的逾期利息166,026.02元、律师费15,000元的债务,被告龙岩正阳通用航空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龙岩正阳通用航空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的借款本金22,830,000元、利息1,047,174.06元、截至2021年8月3日止的逾期利息166,026.02元、律师费15,000元的债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漕河泾支行有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与被告上海正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40,000,000股股权及其派生权利(质押登记编号为1912310002)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90,000,000元以及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所有债权余额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优先受偿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质押股权持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38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6,389.3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