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鲜世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中国石化大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中国石化大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鲜世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相关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鲜世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