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8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戈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盈源公司向戈建公司支付设计顾问费80万元;2.判令盈源公司向戈建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3.判令盈源公司向戈建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盈源公司辩称,不同意戈建公司的诉讼请求。1.戈建公司要求盈源公司支付设计费8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2.戈建公司要求盈源公司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3.戈建公司诉讼请求缺乏合法依据。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6年9月7日,盈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戈建公司(乙方、顾问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鸳鸯湖景区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工作。第一章项目介绍:项目名称为鸳鸯湖景区规划项目,项目规模为总面积23.47公顷(含疗养度假小镇、鸳鸯湖酒店、鸳鸯湖林乐园)。1.2.1乙方的设计工作包括:第一阶段:规划草案阶段;第二阶段:规划方案设计阶段。第二个阶段含规划布置图、建筑和景观设计意向图,但不包含具体建筑单体设计和景观具体设计。建筑单体设计(概念,方案,初步)和景观设计(概念,方案,初步)需另协商合同。1.2.2双方在此明确同意,以上规定的乙方的任务仅限于就各设计阶段提供规划设计概念性图纸及顾问意见,不包括技术专业方面的具体计算。甲方应自行委托具有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正式报批图纸,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计算、强弱电设计、水系统专业设计、各种报批图纸的编制,及保证所有设计方案与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1.2.3双方明确同意,本合同涉及项目所有设计文件的正式报批图纸均由当地规划设计单位最终完成并签章。第二章工作成果:各阶段乙方应完成并分别向甲方提供以下工作成果(除非特殊注明,所提供的图纸或文件数量为六份)。2.1.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如有的话)。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修改意见后以图纸形式答复甲方(根据修改内容,修改时间由双方协商)。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作成果的当日,向乙方出具概念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设计成果或设计修改后尚有非颠覆性修改意见提出,乙方将在第二个设计阶段直接予以考虑与修改。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设计成果或设计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视作其认可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或设计修改。2.1.3规划方案设计阶段:三项整体3D地形图;航拍小片3分钟。……所有文件的电子版(pdf格式和CAD版本)在对应阶段设计费支付后提供。2.1.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修改意见(如有的话),条件是修改意见不应该变规划草案的主体,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修改意见后以图纸形式答复甲方(根据修改内容,修改时间由双方协商)。甲方应在收到此答复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乙方。甲方应在认可乙方工作成果的当日,向乙方出具方案设计阶段设计认可书。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设计成果或设计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视作其认可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或设计修改。第三章工作进度与会议安排:3.1工作进度:规划草案阶段:乙方在收到设计费预付款后25个工作日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阶段:乙方在收到甲方规划草案认可书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成果。第四章设计顾问费用及付款进度:4.1.1乙方的设计顾问费总额为200万元。4.1.2本合同规定的设计顾问费用包含:第二项内提到的各阶段的全部设计费用,及其他在合同约定范围的设计调整和修改费用。4.1.4乙方设计合同费采用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支付。乙方向甲方出具合同各阶段已定金额的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完成付款。4.2付款进度:4.2.1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设计顾问费总额的30%即60万元为合同预付款。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协助甲方参与与规划局的协调工作(如规划局对本项目的各项指标的规划、功能定位要求等),与规划局针对各项要求、指标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设计工作。4.2.2在乙方汇报给甲方规划草案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设计顾问费总额的30%即60万元。4.2.3在乙方汇报规划给甲方设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设计顾问费总额的40%即80万元。乙方收到本次付款后配合甲方参与与规划局的方案沟通,针对规划局提出的修改内容及修改量,参考本合同5.3条关于修改的特别约定,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在该条款下方有以下手写内容:“乙方需配合甲方通过规划部门例会”,戈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戈建在此处签字盖章。)第五章双方责任:5.1甲方责任:5.1.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成果的当天,向乙方出具一份收据;凡符合甲方设计要求的内容,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签署设计认可书,以便乙方开展后续工作。否则,乙方有权相应延长设计期限。5.2乙方责任:5.2.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有关文件和协议进行设计,同时需按合同规定的设计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5.2.3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要求,进行图纸设计及修改工作。如有异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回复甲方,并将修改后文件及时提供给甲方。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相应阶段设计工作,则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书面认可后可后延。5.3关于修改的特别约定:乙方每阶段的设计图纸经甲方确认后,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甲方要求乙方修改其设计或重新设计,甲方应根据增加的工作量,额外支付设计费用,具体费用双方协商确定;因本款规定的调整造成的设计时间增加,由双方友好协商确定。第六章违约责任:6.1违约责任:6.1.1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成果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自合同约定的应提交设计成果之日起,每延误一日,赔偿该阶段设计服务费用的0.2%,由甲方在支付下次设计费用时直接扣除。如延误天数超过20个工作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6.1.2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及设计变更费用,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每延误一日,须额外赔偿相关阶段设计费用的0.2%。如延误天数超过20个工作日,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暂停设计服务或终止合同。6.2.2合同按前6.1.2款规定提前终止后,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拖欠的设计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的设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在未付清拖欠设计费及违约金之前,甲方不得使用并应保证其委托的设计单位不使用或剽窃乙方已经提交的设计成果。

《设计合同》附件中的《规划草案阶段认可书》、《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认可书》内容为:“本公司审核了贵公司于_年_月_日交予我公司之__(设计图册或另有其它内容请具体说明,现认可并接受该阶段之设计图纸。贵公司将根据设计顾问合同中规定的任务进行下一阶段之设计工作)”。

2016年9月12日,盈源公司通过孙宇龙的账户向戈建公司支付预付款60万元。2017年1月3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开具了上述款项的设计顾问费发票。

戈建公司制作的《鸳鸯湖景区规划工作时间安排》显示:涉案项目时间安排为:第一阶段(草案阶段):1.本合同与2016年9月12日起生效,25个工作日后即2016年10月21日向盈源公司提交规划草案成果,并向盈源公司汇报工作内容、与规划局沟通。……第二阶段(规划设计阶段):1.戈建公司在收到盈源公司规划草案认可书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成果,并向甲方、规划局汇报。……

2016年10月24日,戈建向盈源公司致函,函件载明:“按照工作计划,应于本月21号提供第一阶段(草案阶段)成果,目前方案已基本完成,现针对容积率问题,需要增加户型数量,以便于提高容积率。我们已于上周末加班调整,但仍未完成,目前仍需3-4天时间调整,希望贵方理解。对于本次不能按时提供成果我们非常抱歉。”

2017年2月6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出具《沟通单》,载明戈建公司已于2016年10月31日完成第一阶段工作内容,11月5日提出修改意见,在完成修改意见基础上,于11月29日向政府各部门进行第一次项目汇报,根据会议修改意见修改了相应内容,并于2016年12月22日向盈源公司汇报,并得到第一阶段工作内容认可,并提出修改意见,戈建公司已于2017年1月23日向盈源公司提交草案阶段书面本册成果,盈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提出意见,戈建公司已完成相应内容,并增加各类效果图。

2017年4月18日,盈源公司向戈建公司支付规划草案阶段设计顾问费60万元。次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开具上述款项对应的设计顾问费发票。

2017年5月19日,经规划部门例会后,盈源公司要求戈建公司进行了三块地红线调整和内容调整。

2017年6月28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盈源公司确认并核实设计小镇中道路建设方、酒店水/电来源及污水处理、水库级别、向水库排水的相关要求及提供本地区防洪规划图等。

2017年8月22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出具《沟通单》,载明:本次提交文本内容为鸳鸯湖景区规划设计方案第二阶段(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内容成果提交,现阶段我方已完成合同规定内容,并根据2017年5月18日现场会议沟通内容,已经完成修改。请甲方自收到我方提供的纸质成果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9月1日前)提出修改意见,若5个工作日内我方收不到修改意见,视为默认我方工作内容。

2017年10月10日,戈建向盈源公司发送函件,载明戈建公司已于8月26日将三个规划项目阶段成果(2本A3图册)发送给盈源公司,但至今尚未收到盈源公司反馈,询问盈源公司对此成果是否有意见,如果有任何建议,可以联系戈建公司以便进行进一步讨论。

2017年10月13日,盈源公司向戈建公司出具《给戈建建筑设计的回复》,提出以下问题:“一、收到《鸳鸯湖景区规划设计阶段》后,我们找了几个开发商研议,他们表示都不大能看得懂,主要是太笼统、还停留在概念上,没有可操作性,也缺乏实用性。二、各项建筑布置都没有具体的坐标,不知道具体建在哪里,您们应该表示出具体的坐标。……三、各项建筑的具体高程也没有标示,就是哪个建筑建在哪个的起点高度上。四、标示有前后矛盾的地方。……五、需要提供大尺寸的鸟瞰图及其他效果图用作展板展示……”

戈建公司反馈如下:戈建公司已完成双方同意的设计内容,且已超过合同内容深度(戈建公司已完成管线综合图、场地竖向总图、建筑定位图等技术图纸);已经根据要求配有“技术图纸”,其中包含建筑楼号、建筑层数、建筑层高、建筑功能、停车场位置等,在彩色总图后面;对交通分析中车行距离的矛盾之处做了解释;虽然合同中没有要求提供鸟瞰图及其他效果图,但戈建公司会提供六张效果图;请盈源公司准备支付第三笔设计费。

2017年12月4日,戈建公司再次答复了双方沟通中的问题,认为:1.根据盈源公司提供的“西安1980”坐标系,技术总图中已经包含相应的各建筑、道路高程及定位;2.合同中本不包含戈建公司需要提供展板这一项内容,但戈建公司愿意配合盈源公司完成工作,因为展板过大物流和快递公司均不接收,请盈源公司在当地找到相应打印社,戈建公司将相纸寄去完成装裱以送盈源公司;3.未发现2017.08版文字说明中有错字、错词,如在设计理念方面在理解方面与盈源公司有冲突,可以与盈源公司协商后进行修改;4.戈建公司可以配合盈源公司所说“339.3”坐标系的高程问题,但盈源公司需将原提供给戈建公司的“西安1980”坐标系地形图转换成“339.3”坐标系。同时附有《请款函》一份,载明“我司与贵司签订的有关鸳鸯湖景区规划设计项目的顾问合同4.2.3条约定,我方完成规划草案后,支付合同价的40%,即80万元,请贵司尽快支付。”

盈源公司针对上述问题回复如下:一、……所谓“西安1980”坐标系的问题,那是孙总为了拿地找人做的,给了您们一是客情,二是供您们参考。我们那里的场地就似一张白纸,如何规划设计,采用什么样的工具和什么样的坐标系统是你们的事情,我们要的是设计成果。……二、文字校阅工作要做到位,……请认真核对校阅,出一个正品册子。三、坐标系转换问题应该由戈建公司完成。四、请尽快完成没有做完的工作,如:三项整体3D地形图、3分钟航拍小片、展板、图表、规划设计方案电子版等。

2017年12月15日,戈建公司再次答复了双方沟通中的问题,认为:1.根据合同内容,戈建公司已完成所有合同内容,且已经超过合同深度;2.戈建公司的工作为设计工作而非测绘工作,戈建公司的设计基础为盈源公司提供的基础资料,如基础资料作出调整,盈源公司有责任另外提供基础资料;3.关于文字校阅工作,戈建公司会再次查看文本内容,且具体修改内容将于盈源公司付款后以电子版形式提供给盈源公司。4.戈建公司为设计单位,并非测绘单位,对现场进行测量计算等问题是测绘单位的工作,戈建公司的任务是根据盈源公司提供的证据的基础资料对场地做出规划设计,戈建公司在设计前曾深入现场调研现状,并做了视频、照片等记录;5.根据合同内容戈建公司的成果其中图纸部分已全部完成且纸质部分已发盈源公司,所包含的3D地形图、3D小片、设计方案电子版成果在盈源公司支付第三笔设计费后提供。展板本不包含在合同范围内,但戈建公司愿意配合盈源公司工作提供展板,但由于物流与快递公司均不接收展板邮寄,因此需请盈源公司在当地联系一家能装裱展板的打印社协助,戈建公司将打印好的相纸寄去装裱后送盈源公司。

2017年12月21日,盈源公司对戈建公司2017年12月15日的函件进行了答复,要求戈建公司将修改校阅好的正式版本6册尽快发给盈源公司,图表展板问题也尽快落实。盈源公司再次强调最关键的问题是水位坐标和建筑物高程坐标之间的关系,并认为戈建公司早已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为此也做出过努力,但没有理清头绪,没有研究出成果,没有按照盈源公司的要求去做,所以没有给出结论。盈源公司认为坐标系的选取和核算是设计方的工作和责任。同时认为戈建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来函的结论错误,盈源公司的要求是戈建公司分析讲明水位坐标系、地形图测绘坐标系、设计使用坐标系的关系。

2018年11月22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盈源公司支付设计顾问费8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81.76万元。

2018年11月29日,盈源公司针对上述《律师函》复函称:盈源公司不存在违约事实,戈建公司提交给盈源公司的只是一部分规划设计成果,三项整体地形图及三分钟航拍小片、AO尺寸展板、鸟瞰图尚未提供。盈源公司不同意支付合同标的款及违约金,并将对戈建公司给盈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主张相应权利。

2019年1月25日,戈建公司再次向盈源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盈源公司支付设计顾问费80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通知盈源公司立即终止《设计合同》。

2019年2月1日,盈源公司针对上述《律师函》复函称:律师函中所述内容不属实,盈源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120万元设计费,戈建公司没有全面完成设计工作,没有按时交付设计成果,存在严重违约,盈源公司不会按照律师函中所述支付未完成设计成果的设计费,更不会支付违约金。如戈建公司不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应返还盈源公司已付的120万元设计费。

2019年7月3日,盈源公司向戈建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通知戈建公司终止涉案《设计合同》,要求戈建公司支付违约金137万元并返还盈源公司已付的设计费120万元。

戈建公司制作的《鸳鸯湖景区规划设计阶段(2017.08)》(以下简称《图册》)中存在“规划去(区)内燕(沿)地势铺设管道”、“儿(而)整个热泵装置所消耗的功率仅为热量的三分之一或更低”、“已(以)电瓶车、自行车、特色马车和步行为主要交通方式”、“由于本区主要与(以)娱乐、休闲、运动为住(主)”等文字错误。

一审认为:戈建公司和盈源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依照《设计合同》的约定,在戈建公司汇报规划给盈源公司设计后的5个工作日内,盈源公司需向戈建公司支付设计顾问费总额的40%即80万元。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戈建公司是否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及违约方的认定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对此分项予以阐述:

一、关于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的交付问题。

关于三项整体3D地形图的交付问题。戈建公司认为其已于2017年8月26日将规划设计阶段成果发送给盈源公司,而盈源公司则认为戈建公司提交的仅为规划设计阶段部分成果,缺少三项整体3D地形图和3分钟航拍小片,同时认为戈建公司已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戈建公司则认为依照《设计合同》2.1.3的规定,“所有文件的电子版(PDF格式和CAD版本)在对应阶段设计费支付后提供”,故其有权在盈源公司向其支付最后一笔设计费后再向其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和3分钟航拍小片的电子版,同时列举了规划草案阶段图纸和规划设计阶段图纸中部分页面以证明其向盈源公司提交了三项整体3D地形图的平面图纸。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因涉案《设计合同》中并未定义三项整体3D地形图的概念,双方当事人亦未提交证据对上述概念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上述概念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3D地形图是依据一定的数学法则,使用制图语言,以3D模型的形式表达地球表面各种地形地物的空间分布、联系以及某一时刻的状态。故三项整体3D地形图首先应当具备地形图的基本特征,即将地面上的地物和地貌按水平投影的方法,并按一定的比例尺缩绘到图纸上;其次,三项整体3D地形图还应具有3D特征,即具有长、宽、高三个维度的立体图形;再次,三项整体3D地形图应包含涉案《设计合同》项下小镇、酒店、林乐园等三个项目。结合上述分析,戈建公司所列举的图纸并不具备三项整体3D地形图特征,不体现三个项目整体关系,不应视为其已经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的规划设计成果。且戈建公司在2017年12月15日的复函中亦谈及:“其中图纸部分已全部完成且纸质部分已发盈源公司,所包含的3D地形图、3D小片、设计方案电子版成果在盈源公司支付第三笔设计费后提供。”因此结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戈建公司已经履行了向盈源公司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的规划设计成果的合同义务。

关于3分钟航拍小片的交付问题。依照《设计合同》的约定,盈源公司作为业主方,对于戈建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享有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而对于航拍小片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则在相应视频交付后方能行使,故对于《设计合同》2.1.3所规定的“所有文件的电子版(PDF格式和CAD版本)”不宜进行扩大解释,而应当理解为已提供纸质材料的设计成果对应的PDF格式和CAD版本。故航拍小片亦属于戈建公司应向盈源公司交付的规划设计阶段成果内容之一。戈建公司认为航拍小片属于在对应阶段设计费支付后提供的电子版文件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已交付规划设计阶段成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结合本案查明情况,盈源公司已于2017年8月26日收到戈建公司设计的《图册》,双方当事人对该《图册》系规划设计阶段成果均无异议,但盈源公司认为戈建公司已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双方往来沟通函件及当事人陈述,盈源公司最终对已交付规划设计阶段成果存在以下主要意见:1.草案阶段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交付设计成果均存在逾期;2.未提供满足设计条件的水面高程及和大坝关系的详尽文字说明,未弄清水位坐标系、地形图测绘坐标系及设计坐标系之间的关系;3.未提供展板;4.《图册》存在多处文字错误。

针对上述意见,法院作如下分析:1.依照《设计合同》的约定,草案阶段成果应于戈建公司收到设计费预付款后2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合法院查明情况,盈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戈建公司支付了设计费预付款,故戈建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1日前向盈源公司交付草案阶段设计成果,而结合2016年10月24日戈建发给盈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件内容可以看出,戈建公司未能按时完成上述草案成果,但戈建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盈源公司最终提供草案阶段设计成果的具体时间,在之后的《沟通单》中,戈建公司确认其于2016年12月22日向盈源公司汇报了草案阶段设计成果,故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提交存在逾期情形。依前所述,戈建公司并未提交规划设计阶段全部设计成果,故该阶段设计成果的提交亦存在逾期情形。2.盈源公司认为戈建公司已提交的规划设计阶段成果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未提供满足设计条件的水面高程及和大坝关系的详尽文字说明,未弄清水位坐标系、地形图测绘坐标系及设计坐标系之间的关系,对此法院认为,《设计合同》第1.2.2条明确约定,戈建公司的设计任务仅限于就各设计阶段提供规划设计概念性图纸及顾问意见,不包括技术专业方面的具体计算。概念性规划介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之间,提供的是客观的、全局性的发展政策与设想,在具体操作层面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等特征,而非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且在《设计合同》约定的各阶段应提交设计成果内容中亦无关于上述内容的特别约定,故盈源公司认为提供满足设计条件的水面高程及和大坝关系的详尽文字说明,弄清水位坐标系、地形图测绘坐标系及设计坐标系之间的关系系设计方义务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3.因《设计合同》中并未约定戈建公司有提供展板的义务,且戈建公司在双方往来函件中同意向盈源公司交付展板系以盈源公司在当地找到能进行展板制作工作的主体为前提,故未交付展板不应认定为戈建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4.经法院核查,戈建公司向盈源公司交付的《图册》中确实存在多处错别字,且盈源公司已在往来函件中要求戈建公司就《图册》中的文字错误进行订正并重新制作图册,戈建公司主张盈源公司付款后其再向盈源公司交付电子版《图册》的回复并无合同依据,故就文字错误而言,法院认定戈建公司未向盈源公司适当履行《图册》交付义务。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合同解除问题。

依前所述,戈建公司并未交付规划设计阶段全部设计成果,且已交付的设计成果部分存在逾期交付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其无权以盈源公司违约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戈建公司要求盈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并不予支持。而盈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戈建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4日起终止涉案《设计合同》,戈建公司对其真实性亦予以确认,故涉案《设计合同》已于2019年7月4日解除。结合本案查明情况,对规划设计成果的审核通过以盈源公司认可为准,而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成果的认可标准,因此业主方对设计成果的认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如赋予业主方随意否定设计成果的权利,显然有失公平。故在盈源公司解除合同之后,戈建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盈源公司赔偿适当设计顾问费用,须对盈源公司否认已交付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理由的正当性进行考量。首先,从已交付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的质量来看,戈建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已完成了大部分规划方案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的交付,未予交付的三项整地3D地形图及3分钟航拍小片并非设计成果核心内容,错别字亦为瑕疵问题,虽然盈源公司认为戈建公司未提供满足设计条件的水面高程及和大坝关系的详尽文字说明,未弄清水位坐标系、地形图测绘坐标系及设计坐标系之间的关系,但现无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作出明确约定,盈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戈建公司的设计成果存在根本性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故盈源公司否认已交付设计成果质量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次,结合本案查明情况,涉案项目的规划设计分为草案阶段和规划方案设计阶段,从两个阶段应当交付的设计成果内容来看,二者最终体现的设计成果之间有设计理念一脉相承、相应方案前后衔接的关系,故盈源公司在前期磋商阶段及草案完成阶段对戈建公司的设计理念及核心设计方案均应有所了解,故从盈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阶段来看,对于盈源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亦应从实际出发考量其正当性。综上,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酌情确定盈源公司仍应向戈建公司赔偿已完成的规划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损失为40万元。故戈建公司要求盈源公司赔偿其设计顾问费4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或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判,法院不予一一评述。一审判决:一、盈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戈建公司设计顾问费40万元;二、驳回戈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戈建公司与盈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戈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盈源公司支付戈建公司设计顾问费80万、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及合同终止固定金额违约金4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盈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规划草案阶段设计成果提交日期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戈建公司未在2017年8月26日完成规划设计成果交付义务完全错误;3.一审判决认定戈建公司逾期提交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完全错误;4.一审判决以戈建公司存在违约情形为由,认定戈建公司无权以盈源公司违约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认定《设计合同》由盈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有效解除完全错误。5.一审判决认定戈建公司逾期提交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但未说明认定依据与理由,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

盈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戈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戈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超出了戈建公司诉讼请求范围,属于审判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盈源公司赔偿戈建公司设计顾问费4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其一,《设计合同》的设计成果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集中体现在三项整体3D地形图上,所有分项设计内容均为制作三项整体3D地形图服务的,戈建公司未交付该设计成果的违约行为给盈源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其二,戈建公司已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其三,一审认定盈源公司赔偿戈建公司已完成的规划设计阶段工作成果的损失40万元没有依据;3.一审判决显失公平且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戈建公司提交证据1.3D地形图说明,拟证明戈建公司已完成3D地形图电子版,合同约定的“三项整体3D地形图”指的是各个项目的3D地形图;证据2.3DMAX效果图等电子文件,拟证明戈建公司已完成3D地形图电子版;证据3.有关规划项目红线变更对设计工作直接影响的说明,拟证明2017年5月19日盈源公司通知的红线变化导致规划设计重大修改,规划时间延长的责任在于盈源公司。对此,上诉人盈源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不认可证据1的证明目的;证据2并非合同约定的“三项整体3D地形图”,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不认可证据3的证明目的。

另查,二审中,盈源公司主张,戈建公司提供的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包括:戈建公司提交成果的时间存在逾期,存在错别字,“三项整体3D地形图”和“航拍小片3分钟”未提交。此外,盈源公司还主张,设计阶段戈建公司应提交的“三项整体3D地形图”是指,涉案的三个设计项目设计到一张地形图中,在展板中展示出来。对此,戈建公司称,“三项整体3D地形图”是指,根据所需目的使用不同的计算机软件制作的表达地形形态特征的三维图形文件。该地形图仅能借助计算机软件,通过特定视角来进行二维可视化。同时,该设计项目涉及三个具体项目,三个项目位置相距遥远,技术上无法实现展示在一张图纸中。此外,戈建公司认可曾向盈源公司提供部分“三项整体3D地形图”纸质文件。关于未提交全部文件的原因,戈建公司称,该地形图需借助计算机软件方可打开,全部文件无法提供纸质版,且盈源公司收到电子版才有使用价值。关于“航拍小片3分钟”的交付问题,戈建公司称,其曾向盈源公司提交了部分航拍小片的打印文件,也曾向盈源公司展示航拍小片内容,但未向盈源公司提交全部航拍小片的原因为从技术上无法将时长为3分钟的航拍小片打印成纸质文件。盈源公司则主张,戈建公司未提交航拍小片纸质版。关于未提供“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的原因,戈建公司称,其已将前述文件制作完成,根据合同约定,盈源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后,其方才有义务向盈源公司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电子版。

又查,二审庭审中,盈源公司称《设计合同》所涉的鸳鸯湖景区项目实际已经终止。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设计合同》已经终止,关于合同终止原因,戈建公司称因盈源公司逾期支付设计费其依约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设计合同》系因其向盈源公司发函而终止;盈源公司则称因戈建公司未按约定提交设计成果,《设计合同》系因其向戈建公司发函而解除。诉讼中,经询,盈源公司表示如法院认为盈源公司存在违约,盈源公司请求对戈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进行酌减。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向对方发函要求终止合同,诉讼过程中双方亦认可《设计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对此,法院不持异议。现戈建公司诉请盈源公司支付设计费尾款8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盈源公司抗辩称未支付设计费的原因为戈建公司存在逾期交付设计成果、交付的设计成果不符合约定等违约情形。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戈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具体而言包括:第一,戈建公司是否逾期交付草案阶段和规划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第二,戈建公司是否依约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第三,戈建公司已交付的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约定。

一、戈建公司是否逾期交付草案阶段和规划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

戈建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草案阶段设计成果的情形。首先,盈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向戈建公司主张其在草案阶段存在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的情形。其次,草案阶段,戈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戈建曾向盈源公司致函,表明因容积率变化,工作量有所增加,提交草案阶段设计成果将晚于约定。但盈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履约过程中曾对此提出异议。最后,双方在《设计合同》中还约定,如戈建公司逾期提交设计成果,将按日向盈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由盈源公司在支付下次设计费时直接扣除。但其后,盈源公司并未依约向戈建公司主张相关赔偿并在设计费中予以扣除,而是向戈建公司全额支付了第二笔设计费,因此,即便戈建公司在客观上提交草案阶段设计成果晚于预期,但盈源公司的付款行为也应当视为其认可戈建公司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综上,法院有理由认为戈建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草案阶段设计成果的情形。

戈建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的情形。首先,根据双方约定,戈建公司应当在收到草案阶段设计认可书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设计合同》第5.1.2条还约定,在盈源公司未提交设计认可书的前提下,戈建公司可以延期提交设计成果。本案中,盈源公司始终未向戈建公司出具草案阶段设计认可书。因此,根据上述约定,戈建公司有权延期提交设计成果。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盈源公司还曾要求戈建公司进行设计红线调整,但双方就红线调整后提交设计成果的时间并未进行约定;第三,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往来函件表明,在规划设计阶段,戈建公司曾要求盈源公司提供相关设计具体要求及防洪规划图,但盈源公司并未及时反馈。因此,法院认为戈建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的情形。

二、戈建公司是否依约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

无证据证明戈建公司未依约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首先,涉案设计合同对“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的定义缺乏相关约定。现双方对上述概念存在争议,因此,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法院认为,根据常理,无论是3D地形图还是时长为3分钟的航拍小片均无法简单通过纸质形式完全展示。本案中,考虑到双方陈述的合理性并结合合同使用的词句和生活经验,法院认定“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均应由戈建公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盈源公司交付方为适当履行。而根据双方约定,戈建公司的全部设计成果的电子版均应在对应阶段的设计费支付后向盈源公司提交。现盈源公司尚未支付规划阶段的设计费,因此,不能认定戈建公司未依约交付“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盈源公司关于合同中约定的“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可以展示到一张图纸上及戈建公司应当向其交付“航拍小片3分钟”纸质版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盈源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三、戈建公司已交付的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是否符合约定。

二审中,盈源公司主要对戈建公司已交付的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存在以下意见:第一,戈建公司逾期提交设计成果;第二,未按约定提交“三项整体3D地形图”和“航拍小片3分钟”;第三,已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错别字。对于戈建公司是否逾期及未提交“三项整体3D地形图”、“航拍小片3分钟”是否违约问题,法院已做分析,此处不赘。

关于错别字问题,双方《设计合同》中明确约定,盈源公司在收到戈建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后有提出修改意见的程序,且对修改时间约定由双方协商。由此可见,戈建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并非不可修改的最终版。此外,《设计合同》中亦无明确约定各设计阶段设计成果的认可标准。因此,盈源公司主张戈建公司提交的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成果存在错别字,并以此为由主张设计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戈建公司交付设计成果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戈建公司存在违约情形。因此,盈源公司应当依约向戈建公司支付设计费80万元。

关于戈建公司主张盈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法院考虑到:第一,《设计合同》所涉项目实际已经终止,《设计合同》的合同目的客观上已无法实现;第二,《设计合同》对“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等设计成果及设计标准均缺乏明确约定是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过错;第三,戈建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第四,盈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酌减违约金;第五,戈建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存在错别字等瑕疵。综上,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戈建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010号民事判决;二、盈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戈建公司设计顾问费80万元;三、驳回戈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事实除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以外,另查明:盈源公司在2020年9月10日的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请求法院酌减违约金。

本院再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二审判决关于戈建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论述分析及相关认定均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二审判决惟对于戈建公司主张盈源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一节处理欠妥,应予纠正。

盈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戈建公司支付设计顾问费属于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综合考虑1.《设计合同》对“三项整体3D地形图”及“航拍小片3分钟”等设计成果及设计标准均缺乏明确约定,此为双方产生纠纷的原因之一,对此双方均有责任;2.本案二审期间,盈源公司已向法院申请酌减违约金等情况,本院对于戈建公司诉请盈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依法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依法酌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33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833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三、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万元;

四、驳回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 773元,由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 527元(已交纳),由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24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6 435元,由北京戈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 489元(已交纳),由河北盈源农业发展集团鸳鸯湖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6946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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