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15038.3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滁州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