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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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3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谊信邦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小娱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