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借款本金31,917.55元及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房产(产权证号:43××74)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4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