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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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丰吉东种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市分公司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赵*136,387.74元; 二、驳回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