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纠纷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7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亚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清算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查明,2021年5月26日,本院裁定受理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亚华建筑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2021年7月20日,清算组以亚华建筑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亚华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被申请人亚华建筑公司于1992年12月22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头沟分局(现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18号。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元美元。

根据清算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显示,亚华建筑公司现无任何资产,债权申报期内,有北京石龙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一家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审查后对上述债权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转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亚华建筑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登记机关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2019年11月1日以后,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本案中,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亚华建筑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向本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北京亚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北京亚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9-15
发布日期 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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