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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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旅游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734.38元、误工费2507.82元、护理费1470.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300元、交通费646元,共计685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在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赔偿限额内,赔偿邯郸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垫付的医疗费128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邯郸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负担226元、由邯郸市春秋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