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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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250.48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50841.37元;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徐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返还***垫付款5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元,减半收取1510.50元,由***负担690元,***负担82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