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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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新荣区通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项,即“庞*及大同市新荣区通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高*剩余各项损失共计23918.58元”;“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4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付高*医疗费55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高*各项损失60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高*剩余各项损失165000元,以上共计231000元”; 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高*各项损失2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993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负担4329.5元,由庞*及大同市新荣区通盛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8.2元,由高*负担1205.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已预交),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负担36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退费100元),由高*负担100元(高*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