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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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赵**将位于瓦房店市房屋(建筑面积77.77平方米)的所有权登记至赵**名下; 二、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赵**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7842元; 三、驳回原告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隆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赵**负担3585元。应予退还原告赵**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