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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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 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356409.59元(暂计算至2021年3月21日),同时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给原告;并由被告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忠民、被告史**、被告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26元,由被告烟台益商物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宗信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东方欲晓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刘忠民、被告史**、被告刘**共同负担。因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只楚路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128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